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阳光丽人保险现金价值表(阳光丽人保险)

来源:互联网 发布日期: 2023-08-12 23:22:14

1、

1、太平洋阳光丽人保险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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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保险责任

3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,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:

4、一、生存给付

5、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,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,本合同及《附加阳光丽人疾病保险》合同(以下简称“附加合同”)终止。

6、二、身故或全残保障

7、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(以较迟者为准)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,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,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。

8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,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,或自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(以较迟者为准)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,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,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终止。

9、本条所述的疾病,是指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外的其他疾病。本条所述的已缴保险费,是指投保人根据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(不计利息)。

10、附加阳光丽人疾病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,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:  一、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(以较迟者为准)之日起180日内首次出现症状或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(无论一种或多种),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,本公司按已缴保险费给付疾病康复保险金。  二、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(以较迟者为准)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出现症状并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(无论一种或多种),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,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疾病康复保险金。本条所述的已缴保险费,是指投保人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(不计利息)

本文到此讲解完毕了,希望对大家有帮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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